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加基本规定、立体交通绿化设计、植物选择、道路绿化更新;删除道路绿地规划、停车场绿地设计;补充修改道路绿带设计、交通岛和停车场绿化设计、道路绿化与有关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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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园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南京市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深圳市北林苑景观及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目 次
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道路绿带设计、5交通岛、停车场及立体交通绿化设计、6 植物选择、7 道路绿化与有关设施、8 道路绿化更新设计。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为发挥道路绿化在提供舒适出行、丰富城市景观、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作用,避免绿化影响交通安全,保证绿化植物的生长环境,提高道路绿化设计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社会停车场以及城市道路立体交通的绿化设计。
1.0.3城市道路绿化设计应以人为中心,遵循安全、绿色、协调、可持续的原则,因地制宜,突出特色。
1.0.4城市道路绿化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道路绿带
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带状绿地,包括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和路侧绿带。
2.0.2 分车绿带
车行道之间可以绿化的分隔带,其位于上下行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中间分车绿带;位于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或同方向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两侧分车绿带。
2.0.3行道树绿带
布设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以种植行道树为主的条形绿带。
2.0.4路侧绿带
在道路侧方布设在人行道边缘至道路红线之间的绿带。
图2.0.4 路侧绿带位置示意
2.0.5 绿带净宽度
指路缘石内侧之间、可实际栽植植物的绿带宽度。
2.0.6 交通岛绿地
可绿化的交通岛用地。交通岛绿地分为中心岛绿地、导向岛绿地和立体交叉绿岛。
2.0.7 立体交叉绿岛
互通式立体交叉干道与匝道围合的绿化用地。
2.0.8 通透式配置
道路绿带上配植的树木,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9至3.0m之间的范围内,其树冠不遮挡驾驶员视线的配置方式。
2.0.9 园林景观路
强调沿线绿化景观,体现城市风貌和园林绿化特色的城市道路。
2.0.10 道路绿化覆盖率
指道路红线范围内乔木、灌木、草本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占道路用地面积的比例。
2.0.11 胸径
指乔木主干离地表面1.3m处的直径。
2.0.12 分枝点高
指树木从地表面到树冠的最下分枝点的垂直高度。
2.0.13 道路绿化更新
由于安全隐患、道路改造、生长不良、自然灾害等原因,对道路绿化植物采取科学的复壮、补植、更换等措施,使植物恢复正常生长状态,保持道路绿化各项正常功能的活动。
3 基本规定
3.0.1 道路绿化设计应与城市道路的功能等级相适应,符合上位规划对道路的交通组织、设施布局、景观风貌、环境保护等要求。绿化设计要求应符合表3.0.1 的规定。
表3.0.1城市道路功能等级与绿化要求
道路分类
城市功能要求
绿化要求
快速路
为城市长距离机动车提供快速交通服务
保障畅通安全、防护功能为主、兼顾绿化景观,宜与两侧景观相融合
主干路
为城市组团间或组团内部的中、长距离联系交通服务
次干路
为干线道路与支线道路的转换以及城市内中、短距离的地方性活动组织服务
保障通行功能,注重与街道景观和功能协调,保持慢行连续遮荫,绿化配置突出多层次和多样性
支路
为短距离地方性活动组织服务
保障通行安全,注重慢行的畅通和舒适,绿化配置凸显生活性
3.0.2道路绿化设计应与道路红线外相邻的城市其它绿地相结合,与沿街建筑、广场、街道铺装、小品、公共设施等要素共同构成城市景观风貌。
3.0.3道路绿化不得进入道路建筑限界,不得干扰标志标线、遮挡信号灯以及道路照明,不得影响通行的安全性。道路 建筑限界的要求应符合《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2016年版)的规定。
3.0.4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要求,不得进入交叉口视距三角形,在行车安全视距范围内不宜种植分枝点低的乔木,应采用通透式配置。
3.0.5道路绿化应考虑台风、暴雪等极端天气对绿化植物及道路通行安全的影响,选择适宜的绿化树种和栽植方式。
3.0.6 园林景观路路段的绿化覆盖率不应小于60%,宜大于80%。 其他城市道路路段的绿化覆盖率可参照《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 51328-2018的规定。
3.0.7 历史文化街区内新建或改建道路的绿化应符合风貌保护要求。
3.0.8 绿化种植应统筹安排好与道路照明、交通设施、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管廊、安防监控等设施的关系,保证树木必需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
3.0.9绿化种植土壤质量应符合《绿化种植土壤》CJ/T 340-2016的规定。绿化种植土壤厚度应符合表3.0.9 的规定。
表3.0.9城市道路绿化种植土壤土层厚度要求
植被类型
土层厚度( cm)
乔木
深根性
≥ 200
浅根性
≥150
灌木
高度≥50cm
≥90
高度<50cm
≥60
竹类
≥60
多年生花卉
≥40
一二年生花卉
≥30
草坪植物
≥30
3.0.10道路绿地的坡向、坡度应符合道路排水要求并与城市排水系统结合,避免绿地内长时间积水和水土流失。道路绿地内布置下凹绿地时,应不影响植物正常生长。
3.0.11 道路绿地应根据需要配备灌溉设施,鼓励使用再生水。
3.0.12道路绿化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严格保护。
4 道路绿带设计4.1 一般规定
4.1.1 道路绿化应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不得裸露土壤。
4.1.2 同一道路的绿化宜有统一的景观风格,不同路段的绿化形式可有所变化,宜和谐有序。
4.1.3 同一连续路段的各类绿带植物种类和配置不宜变化过多,应相互配合,形成协调的树形组合、空间层次、色彩搭配和季相变化的关系。
4.1.4 道路绿带植物配置的节奏韵律应符合不同通行速度的观赏规律。
4.1.5 道路绿带应重视乔木的高度和道路宽度的比例关系。
4.1.6 毗邻山、河、湖、海、林、田的道路,其绿化应结合自然环境共同形成景观,并留出透景线。
4.2 分车绿带设计
4.2.1 分车绿带内乔木树干中心距路缘石内侧距离应≥0.75m。
4.2.2 分车带内植物配植应防止人流穿行,当无防护隔离措施时,应采取通透式种植。
4.2.3 被人行横道或道路出入口断开的分车绿带,其端部停车视距内的绿化应采取通透式配置,长度根据道路设计速度确定。
4.2.4 中间分车绿带最小净宽度≥1m时,宜种植灌木和地被植物;最小净宽度≥2m时,宜种植乔木;最小 净宽度≥4m时 ,宜乔灌木结合,可采用自然式群落配置。
4.2.5 中间分车绿带不得布置成开放式绿地。
4.2.6 中间分车绿带绿化应阻挡相向行驶车辆的眩光,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6m至1.5m之间的范围内,配置植物的树冠应常年枝叶茂密, 单独栽植的植物株距不得大于冠幅的5倍 ,也可采取连续的绿篱式栽植。
4.2.7分车带内设置雨水调蓄设施时,不得影响绿带内乔灌木的正常生长;两侧分车绿带内设置雨水调蓄设施时,不得影响乔木的连续性。
4.3 行道树绿带设计
4.3.1 行道树绿带种植应充分考虑遮荫效果,保障行道树种植的连续性。
4.3.2行道树定植株距宜以树种壮年期冠幅为准,种植株距及树木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乔木最小种植株距宜为6m;胸径不应小于8.0cm,主枝3个以上,进入路面枝下净高不小于2.8m。
2 小乔木最小种植株距宜为4m;枝下净空满足行人通行。
4.3.3 行道树绿带净宽度不得小于1.5m;种植大乔木的树池,树木中心点距树池围牙内侧宜≥0.75m。
4.3.4 在行人多的路段,行道树之间宜采用透水、透气性铺装,树池宜覆盖树池篦子,并保障行道树绿带地下土壤的连通性。在行人少的路段,宜采取连续树池。
4.3.5 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行道树绿带应采用通透式配置。
4.4 路侧绿带设计
4.4.1 路侧绿带应根据道路功能等级、相邻用地性质、绿带宽度等因素进行设计,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路侧绿带设计应与道路红线外侧绿地统一考虑,保证路段内绿化景观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2主要承担防护功能时,应保持在路段内的树木种植的连续性,宜采用乔灌草复层栽植形式;噪音污染较大的城市路段,应根据噪音来源的高度范围进行绿化栽植;
3体现道路绿化景观时,应突出城市的地域特色和植物景观特色;
4作为城市生态廊道时,宜应用丰富植物材料和异龄、复层、混交的配置方式增加生物多样性;
5路侧绿带与毗邻的其他绿地总宽度大于8m时,可设计为带状公园时,并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2016的规定;
6位于商业设施集中的路段,应结合外侧建筑功能与建筑退线空间进行统一的景观设计,宜增加与外侧建筑底层商业间的通行空间。
4.4.2 道路两侧环境条件差异较大时,宜将路侧绿带集中布置在条件较好的一侧。
4.4.3路侧绿带承担城市绿道功能时,宜保证绿道夏季遮荫的连续性,可采用乔草型通透式配置或乔灌草型复层配置方式,灌木层不宜配置得过密。
4.4.4道路护坡绿化应结合生态修复工程措施栽植护坡植物。
4.4.5 道路弯道外侧在不影响行车安全的前提下,应加强视线引导。
4.4.6路侧绿带应结合场地雨水排放进行设计,并可采用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景观水体、植草沟等具有调蓄雨水功能的绿化方式。种植设计应符合《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 50420-2007(2016年版)的规定。
5 交通岛、停车场及立体交通绿化设计5.1 交通岛绿化设计
5.1.1 交通岛绿地不宜布置成开放式绿地。
5.1.2交通岛周边的植物配置宜增强导向作用,在行车安全视距范围内应采用通透式配置。
5.1.3 立体交叉绿岛的绿化种植宜采用疏林草地模式,营造疏朗通透的景观效果。
5.1.4 导向岛绿地植物配置应以低矮灌木和地被植物为主,平面构图宜简洁。
5.1.5 符合条件的交通岛,其绿化设计可因地制宜布置雨水调蓄设施。
5.2 停车场绿化设计
5.2.1 停车场绿化应有利于汽车集散、人车分隔、保证安全、不影响夜间照明。
5.2.2 停车场宜设计为林荫停车场,结合停车间隔带种植高大庇荫乔木,并宜种植隔离防护绿带,绿化覆盖率宜大于30% 。
5.2.3 停车场种植的乔木枝下高度应符合停车位净高度的规定:小型汽车为2.5m;中型汽车为3.5m;大型汽车、载货汽车为4.5m。
5.2.4 停车场地面宜选用透水透气性铺装,宜设置低影响开发设施,满足雨水净化和雨洪管理要求。
5.3 立体交通绿化设计
5.3.1 立体交通绿化应根据环境和气候条件,遵循安全、适用、美观、经济、可持续的原则,其设计不得影响道桥设施及相关构筑物的强度及其他功能需要。
5.3.2 立体交通绿化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高架桥柱、快速路声屏障、道路护栏、挡土墙等的垂直绿化;
2.高架道路、天桥等的沿口绿化;
3.立交匝道绿化。
5.3.3高架桥柱、快速路声屏障、道路护栏、挡土墙等宜选择合适的垂直绿化类型,应确保绿化实施的安全性、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5.3.4 新建高架道路、天桥等沿口应充分考虑沿口绿化建设需要,预留种植槽。用于沿口绿化的种植箱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宜结合载体共同设计,不宜采取外挂式;
2. 结构强度应满足最大有效荷载条件下的施工作业;
3.固定设施应满足种植箱的有效种植荷载;
4. 支架、连接架及其他附属物必须牢固、耐久。
5.3.5互通式立体交叉范围的绿化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宜采用特色植物栽植作为互通的标志;
2.立体交叉匝道口的环形匝道和三角地带等指示栽植区域内宜种植高大乔木,宜乔灌草相结合;
3.立交桥出入口处及匝道转弯处所构成的视距三角形范围内的绿化必须采用通透式配置;
4.立体交叉匝道植物配置应满足视距要求,宜增强导向作用。匝道平曲线内侧不宜种植乔木和高灌木,在保证视距要求的条件下,可种植地被植物及低矮灌木。
图5 .3 .5 互通式立体交叉范围内绿化示意图
5.3.6道路立体绿化鼓励使用节水灌溉措施,宜采用自动灌溉控制系统。雨水收集控制等生态环保技术宜同步设计应用。
6 植物选择
6.0.1 植物应选择适应道路环境条件、生长稳定、观赏价值高、环境效益好、便于管理、养护成本低,能适应所在城市极端气候及体现地域特色的植物种类。
6.0.2 应加强大乔木的种植力度,重视对乡土树种和长寿树种的选择和应用。
6.0.3行道树应选择树干端直、树形端正、分枝点高且一致、冠型优美、深根性且生长健壮、适应城市道路环境条件、落果坠叶等对行人不会造成危害、具有良好生态效益的树种。
6.0.4 灌木应选择枝叶繁茂、耐修剪、生长健壮、便于管理的树种。
6.0.5地被和草坪植物应选择茎叶茂密、覆盖率高、生长势强、萌蘖力强、病虫害少和耐修剪的木本或草本观叶、观花植物。
6.0.6寒冷积雪地区的城市,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种植的乔木,应选择抗雪压树种。易受台风影响的城市,分车带、行道树绿带内种植的乔木,应选择抗风性强的树种。
6.0.7 行道树及分车绿带树种应避免选择具有植源性污染或潜在危险的种类。避免在人流穿行密集的行道树绿带、两侧分车绿带栽植叶片质感坚硬或锋利的植物。
6.0.8 路侧绿带宜选用丰富的植物种类,提高道路绿化的生态效益和城市生物多样性。
6.0.9设置雨水调蓄设施的道路绿化用地内植物宜根据水分条件、径流雨水水质等进行选择,宜选择耐淹、耐污、耐旱等能力较强的树种。
6.0.10避免不适合植物生长的异地移植,不得选用入侵物种。
6.0.11道路绿化植物材料栽植密度应适宜,避免过密栽植影响植物生长。
6.0.12分车带、行道树绿带内种植的树木不宜使用造型树。
6.0.13 严禁移植古树名木。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内种植的树木不得使用大树,乔木胸径不宜大于20cm。
6.0.14 行道树的苗木胸径要求:速生树种不得小于5cm,慢生树种不得小于8cm。
6.0.15 道路绿化树种配置应近远期结合。
7 道路绿化与有关设施7.1 道路绿化与架空线
7.1.1 在分车绿带和行道树绿带上方不宜设置架空线。必须设置时,应保证架空线安全距离外有不小于9m的树木生长空间,不足9m时应对导线采取绝缘保护。架空线下配置的乔木应选择开展型且耐修剪的树种。
7.1.2 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7.1.2的规定。
表7.1.2 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线路电压( KV)
<1
1-10
35-100
220
330
500
750
1000
最小垂直距离 (m)
1.0
1.5
3.0
3.5
4.5
7.0
8.5
16
注:考虑树木自然生长高度。
7.1.3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7.1.3的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不满足最小安全距离要求的架空电力线应采取绝缘保护。
表7.1.3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 (m)
电压等级
最大风偏距离
最大垂直距离
30-110 千伏
3.5
4.0
154-220 千伏
4.0
4.5
330 千伏
5.0
5.5
500 千伏
7.0
7.0
7.2.1 地下管线因位置受限,必须布置在绿化带下时,地下管线外缘与绿化树木的最小水平距离宜符合表7.2.1的规定;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
表7.2.1 乔木、灌木与工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
管 线 名 称
最小水平净距
至乔木中心
至灌木中心

给水管线、闸井
1.5
1.0
污水管线、雨水管线、探井
1.5
1.0
再生水管线
1.0
1.0
燃气管线、探井
低压、中压
0.75
0.75
次高压
1.2
1.2
电力管线
直埋
0.7
0.7
保护管
电力电缆
1.0
1.0
通信管道
直埋
1.5
1.0
管道、通道
通信电缆
1.0
1.0
热力管线(道)
1.5
1.5
管沟
1.5
1.0
直埋蒸汽管道
2.0
—
排水盲沟
1.0
—
7.2.2 当遇到特殊情况不能达到表7.2.1中规定的标准时,其绿化树木根颈中心至地下管线外缘的最小距离可采用7.2.2的规定 。
表7.2.2 树木根颈中心至地下管线外缘最小距离(m)
管线名称
距乔木根颈中心距离
距灌木根颈中心距离
电力电缆
1.0
1.0
通信电缆
1.0
1.0
通信管道
1.5
1.0
给水管道(管线)
1.5
1.0
雨水管道(管线)
1.5
1.0
污水管道(管线)
1.5
1.0
7.2.3 绿化栽植的植被类型应依据综合管廊覆土深度确定。
7.2.4道路绿化的植物生长区土壤应与周围实土相接。
7.3 道路绿化与其他设施
7.3.1 树木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7.3.1的规定。
表7. 3.1树木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距离(m)
设施名称
至乔木中心距离
至灌木中心距离
围墙 (2m高以下)
威廉希尔足球官网
1.0
0.75
挡土墙顶内和墙角外
2.0
0.5
路灯杆柱
2.0
2.0
电力、电信杆柱
2.0
2.0
消防龙头
1.5
1.2
测量水准点
2.0
1.0
建筑物外墙
有窗
3.0
1.5
无窗
2.0
1.5
铁路中心线
5.0
3.5
道路路面边缘
0.75
0.5
人行道路面边缘
0.75
0.5
道路侧石边缘
0.5
0.5
排水沟边缘
1.0
0.3
体育用场地
3.0
3.0
8.0.1 道路绿带存在以下情况时,应进行道路的绿化更新:
1.道路绿带中存在安全隐患的道路绿化应及时进行更新,消除安全隐患;
2.道路或管线管廊改、扩建引起的道路绿带发生位置改变或立地条件不再适合树木生长时,应同时进行绿化更新;
3. 行道树绿带和分车绿带中速生树种自然衰老;
4. 因病虫害导致的长势衰退且无法恢复,道路绿化生态与景观效果较差;
5. 因绿化树种不适合城市的气候条件、立地条件所引起的长势衰退且无法恢复;
6.因恶劣气候,绿化树木受灾损毁严重时,应进行绿化更新。
8.0.2 道路绿化更新可采取整体更新、渐进更新或局部补植的方式,宜符合以下条件:
1.行道树绿带和分车绿带中树木死亡或长势衰退达到60% 以上,且不能保持道路绿化完整性和连续性时,可整体更新,但应保留长势良好的树木植株;
2.速生树种长势自然衰退,可采取渐进式更新,每次更新的比例不宜大于30%,保证道路绿化的 延续性和完整性;
3.因灾害或道路改造引起的局部树木受损,应采取局部更换或补植的方式。
8.0.3 道路绿化更新应尽量保护原有大树和古树名木,充分利用现有乔木、灌木、藤本和多年生草本等植被,禁止随意砍伐及更换行道树。
8.0.4 易受风灾影响的城市,行道树绿带和分车绿带中抗风性差、存在安全隐患的树种,应更换为抗性强的树种;处于风口的乔木可设置不影响行车和行人安全的长期防风支撑。
8.0.5 应移除根系过于发达、且对路面或管线管廊造成严重破坏的树种。
8.0.6 对有保留价值的老、弱、病、残株,应采用适宜的复壮措施进行更新,适时修剪、填充孔洞、防腐、设置必要支护,地势高、空旷处及高大的乔木应安装避雷针。
8.0.7 行道树和分车绿带中植株补植应选择相同树种或道路绿化景观相协调的树种。
8.0.8 速生树种长势自然衰退引起的更新,宜更换为长寿树种。
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 必须” ;反面词采用“ 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 应” ;反面词采用“ 不应” 或“ 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 宜” 或“ 可” ;反面词采用“ 不宜”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 的规定” 或“ 应按…… 执行” 。
引用标准名录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20182《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20163《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 50420-2007 (2016年版)4《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20165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 51328-20186《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7《绿化种植土壤》CJ/T 34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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